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OGE » 新闻动态 » 综合新闻 » 正文
穿越暴利的迷雾 眼镜行业的利润分析

郝继涛 北大经济学博士

  中国21世纪初注定是个眼球经济的年代。一份不太被人注意,但有很大震动效应的暴利行业排行榜,已经悄然做了两年,眼镜这个行业“有幸”忝列其中。这个一向默默无闻的行业也由此吸引了更多的关注。
  暴利,规范的解释是使用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取巨额利润。所以,我们常常听说一些不法商家牟取暴利,但把这顶帽子戴到一个行业的头上,还是新鲜第一次!
  当然不可否认,那些具有资源专有性和垄断性,以及与公权力结合在一起容易形成寻租行为的行业,我们一般的印象是有暴利在里面。但是,像眼镜这种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进入门坎也不高的行业,竟然也被指称暴利,实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然而透过所谓暴利的层层迷雾,我们看到的却是一个被人们忽视、曲解的,在种种不利环境下坚强成长的行业。
 

一、行业暴利的理论分析
  如果你不是眼镜行业的从业者,那么我愿意请您一起分析一下,完全竞争市场中的讨价还价行为。在这样的市场中,生产者对自己的产品非常了解,因此,至少以产品成本为最低限,他有一个保留价格Pp。而消费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对该产品有一个评价,他有一个能够接受的最高价,即消费者的保留价格Pc。这样,假定生产者首先出价,大大高于Pc,如果以这个价格成交,显然生产者非常高兴,生产者会获得很多的生产者剩余。但是,消费者显然不乐意,因为这个价格高出了他的评价,消费者剩余是负的。这样,通过不断的讨价还价,最后,双方一般会在一个中间的价位成交,他们的剩余都是正数,双方都有条件地感到满意,也就是说生产者希望卖贵些,消费者希望买贱些。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有一方会接受负的剩余,也就是要么低于成本价卖出商品,要么顾客以高价买走商品。保留价格、生产者和消费者剩余是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然而只要我们出去购物,这种情况每个人都会遇到。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就是在你可以货比三家,甚至货比千家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就是一个愿买,一个愿卖。
  但是,完全竞争市场只在理论中存在,在实际中是不存在的。完全竞争市场大体有四个条件:买方和买方都是价格的接受者;产品同质;资源可以自由流动;买卖双方具有完全信息。相对来讲,眼镜行业比较接近完全竞争市场,卖方一定程度上也是价格的接受者。也就是说,大多数厂家并不能高于市场价格定价,因为市场竞争很激烈,定价高必然影响销售。作为流通领域的零售店,许多也是直接由厂家定价的,这是一些流通企业的规则,而且彼此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在许多地区,隔几步就有一家眼镜店是非常普遍的情况。在中低档眼镜市场,尤其是国内厂家之间,虽然也有许多品牌存在,但就现有的技术条件,彼此间的产品差异不大,广告宣传手段的差异也不大。而且这些厂家之间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力也是可以自由流动的。零售店稍有不同,有些著名商家拥有自己独特的资源,例如资深验光师,但在目前验光价值被低估的情况下,这种资源的差异可能并不明显。
  总的来说,眼镜行业的中低档市场,是比较接近完全竞争市场的。而在高档市场,专有的技术、专有的服务、专有的管理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垄断。但即使垄断也不是一家独占的完全垄断,甚至连几个寡头的垄断都谈不上。一定程度的垄断利润与暴利也是两码事。企业利用自身积累起来的而不是天然垄断的资源谋取高于市场一般利润的超额利润是市场竞争中最正常不过的现象。如果我们片面要求厂家降低利润,取消任何形式的垄断,那么市场上将没有品牌、没有服务、没有促销,就完全倒退回到初级市场的形式了。  
  现代市场都不是理论中的完全竞争市场,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买卖之间的不完全信息。眼镜也是一个存在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保留价格与剩余之间的不平衡在各行各业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时,如果我们看到一个“8元镜架卖180元”的例子,是很正常的,但不能因此说整个行业都是暴利。何况我们还需要考虑在8元的原材料价的基础上,还有许多与销售有关的环节会使成本不断增加。可以说,尽管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物质产品极大丰富,但由于消费者掌握的信息相当有限,几乎每个行业都会存在顾客与生产者间的信息不对称,所以几乎每一个行业都有所谓暴利的个别现象。但是不完全信息并不代表顾客一点信息也不掌握,顾客对市场上产品的大体质量和价位应该有个基本的了解。
  现代化的精密生产是众多高科技企业赢得市场的重要原因,即使是同样款式、同样材料的产品,生产厂家也可以把高档次的商品做得技高一筹,更加精美。这种差别看似细微,实际在技术上要求甚高。对此,一般顾客是没有能力进行鉴别的。经济学家早已证明了小说《镜花缘》里,君子国那种实实在在的买卖方式在现实中是不合逻辑的。因此,我们不能要求卖方向顾客透露完全信息,媒体也不应当持有这种善良的幼稚想法。

 

版权所有 ® 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沪ICP备11037477号

©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