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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材后人不能再叫“吴良材”
市高院今“一锤定音”

(摘自新民晚报 2002年12月24日 星期二)
倪慧群/文


  本报讯 “中华老字号”上海吴良材有限公司近日惹上了官司,其公司创始人吴良材第五、第六代后人要求享有“吴良材”字号的使用权。今天,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审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

  吴良材有限公司创始于清朝康熙五十八年(即1719年),其前身为“澄明斋珠宝玉器号”,1806年传到吴良材手里后,改为“吴良材眼镜号”,以定配、定制眼镜为主。1926年,该店传至吴良材第五代后人吴国城经营,取名吴良材眼镜公司。1956年,吴国城响应国家号召,主动申请将吴良材眼镜公司公私合营,并按国家政策领取了定息。九十年代,公司改名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将“吴良材”注册为商品和服务商标,并在1993年被中国国内贸易部评为“中华老字号”。

  2001年3月,吴国城子女吴自生等人在静安寺开设“吴县市上海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以侵犯其“吴良材”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对吴自生开设的公司进行了查处,并责令停止使用上述名称。

  于是,吴国城、吴自生等人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吴良材”字号享有合法使用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妨碍原告合法使用“吴良材”字号的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吴良材”作为字号已经脱离吴良材个人而成为企业名称、乃至企业整体的一部分了。企业名称权一般随着企业整体的转让而转让。原告不能证明公私合营时,吴国城夫妇对包括“吴良材”字号在内的企业名称作了保留。而原告在公司合营后直至本案纠纷发生时的2001年3月,从未使用过“吴良材”字号,也未对被告使用该字号提出异议。原告享有“吴良材”字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无相应的权利基础。原审法院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吴国城、吴自生等人不服,向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市高院经过重新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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