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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眼镜产品审查部

眼镜审字[2004]21号


关于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在你们及所属各级许可办的努力工作下,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已陆续展开。目前,部分验配眼镜(第11单元)申证企业已结束审查和产品检验,其审查材料已报眼镜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在报送的审查材料中,涉及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现场审查记录,只有眼镜连锁企业汇总的审查记录,缺少各个眼镜连锁分店的审查记录。为真实反映审查组对各个眼镜连锁分店的具体审查情况,根据全许办和审查中心的要求,现对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审查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是眼镜连锁企业总店和分店统一申报的企业,报送的审查材料应包括每个进行审查的连锁店的现场审查记录。审查记录的格式可以是各省局现在使用的记录表格或表单(但要求每个审查的店分别填报),也可以使用我们推荐的《眼镜连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表》(见附表1)。

  二、对统一申报的眼镜连锁企业的现场审查及合格与否的判定,仍按照“所有审查的连锁店均合格,方可判定合格”的原则执行。因审查报告内容变化,请使用《眼镜连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见附表2)填写审查结论,具体方法说明如下:

1、对于审查组所查到的各连锁店,无论是普查或抽查(普查或抽查的掌握按《实施细则》5.2.2.3节),均应按《审查办法》要求分别记录审查情况。如某些连锁分店的某些审查项目没有时(例如由总店统一加工制作连锁企业,体系文件可能在总店,必备加工设备也可能在总店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同总店”的审查记录,即:该分店此项的合格与否,等同于总店同项目的审查结果,然后做出该分店审查后合格与否的判定。

2、在每个连锁店按照《审查办法》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之后,再对申证的连锁企业进行整体评价,所查的连锁店全部合格后,方可确认连锁企业为审查合格。

  三、鉴于各省局组织的审查工作已在进行中,务必请你们将此要求尽快通知到每个审查组。对于现场审查已经完成,尚在省局整理的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审查材料,请你们对现场审查记录进行核对、补充,符合上述要求后,再报送审查部;对于此前已报送到审查部的审查材料,将由审查部重新核对,并与相关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联系补报事宜。

附表1: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表

附表2: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眼镜产品审查部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抄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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