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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许可证
部分眼镜产品的发证工作已经结束
2005-6-1
2005年5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2005年第84号公告: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眼镜等7类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已经结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眼镜片及其毛坯共5个申证单元的眼镜产品列在其中
(详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84号
)。
已经取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关于换(发)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识切换问题的规定》(全许办(2003)48号)
的规定,在“
证书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后,企业必须在生产的产品、产品包装或合格证上标注新的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及有效期,否则视为标识不合格。
”
眼镜零售企业从即日起,采购的眼镜镜片,包括光学树脂眼镜片、玻璃镜片和车房片等,必须是
已经获证的生产企业或已申请受理的企业
生产的产品,不得再从无证企业处采购眼镜镜片,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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