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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84号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眼镜等7类产品(见附件)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从即日起,依据有关文件延长有效期的上述产品的旧证书一律作废。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产品明细表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1
眼镜
光学眼镜片毛坯
普通眼镜片毛坯(光白、UV白、克赛、克司)
高折射眼镜片毛坯(n=1.6、1.7、1.8、1.9)
变色眼镜片毛坯(茶变、灰变)
其他
眼镜镜片
(非树脂类)
普通光学玻璃眼镜片
高折射玻璃眼镜片
天然或人造水晶眼镜片
其他
眼镜镜片
(热塑型树脂类)
亚克力眼镜片
PC眼镜片
其他
眼镜镜片
(热固型树脂类)
CR-39眼镜片
其它(按不同折射率确定品种)
眼镜镜片
(车房片)
玻璃眼镜片
树脂眼镜片

(其余6类为非眼镜产品,此处省略,若需查询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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